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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关系

Regular and interim reports

【合规明镜】多年财务造假,触发重大违法退市

发布时间:2025-08-18 16:46:29  |  点击数:0

  编者按

  合规是上市公司行稳致远的基石。上市公司作为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基础,须以合规为舵、规范为锚,不断提升公司质量。为帮助会员单位更好地了解监管动态、筑牢风险防线,协会公众号特别推出全新栏目——【合规明镜·每月警示录】。本栏目将精选近期资本市场中上市公司的典型违规案例,剖析其违规行为、监管处罚及背后的合规启示。

  期待通过这一栏目,为会员单位提供一面“明镜”,帮助大家对照自查、举一反三,进一步提升合规意识,助力上市公司高质量发展。

  案例及处罚结果

  【基本情况】

  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州港)未按期披露《2024年半年度报告》。2024年8月31日,锦州港发布《关于无法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暨股票停牌的公告》《关于无法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暨可能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风险提示性公告》,公告称公司于2024年8月30日召开了第十一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根据审议结果,《2024年半年度报告》未获得过半数通过,无法在法定期限内披露。2024年10月31日收盘后,锦州港发布《2024年半年度报告》。

  锦州港《2022年年度报告》《2023年年度报告》《2024年第一季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2022年至2024年,锦州港通过虚假贸易业务及跨期确认港口包干作业费收入等方式虚增利润,《2022年年度报告》《2023年年度报告》《2024年第一季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2022年虚增利润0.36亿元,占当期报告披露利润总额的22.46%;2023年虚增利润0.68亿元,占当期报告披露利润总额的65.96%;2024年第一季度虚增利润0.15亿元,占当期报告披露利润总额的62.05%。

  锦州港未及时披露关联交易,《2022年年度报告》《2023年年度报告》《2024年半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2022年至2024年,锦州港时任副董事长、总经理刘辉实际控制的公司通过虚假贸易等方式占用锦州港资金,相关交易构成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2023年至2024年,锦州港为关联方提供担保。锦州港2022年关联交易发生额32.18亿元,占当期报告披露净资产的47.63%;2023年关联交易发生额56.61亿元,占当期报告披露净资产的82.73%;2024年上半年关联交易发生额68.84亿元,占当期报告披露净资产的121.86%;2024年下半年关联交易发生额10.07亿元。锦州港未及时披露上述关联交易,也未在相关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2022年年度报告》《2023年年度报告》《2024年半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处罚结果】

  对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2,000万元的罚款。对时任锦州港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李某给予警告,并处以650万元罚款。对时任锦州港董事长尹某给予警告,并处以360万元罚款。对时任锦州港副总经理张某给予警告,并处以210万元罚款。对时任锦州港董事长徐某给予警告,并处以80万元罚款。对时任锦州港总经理、职工董事丁某给予警告,并处以80万元罚款。对时任锦州港副总经理曹某、宁某、苑某、李某萍、刘某、李某超分别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80万元罚款。同时,对时任锦州港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李某采取10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锦州港2020年至2023年年度报告连续4年存在虚假记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将被实施重大违法强制退市。上交所将根据相关规定,对公司股票作出终止上市的决定。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七十九条 上市公司、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公司、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应当按照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场所规定的内容和格式编制定期报告,并按照以下规定报送和公告:......

  (二)在每一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二个月内,报送并公告中期报告。

  第八十条 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的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场所报送临时报告,并予公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第八十二条 发行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发行人的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发行人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发行人应当披露。发行人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案例警示

  财务造假行为不仅破坏资本市场“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更在行业内形成恶劣示范效应,加剧市场信任危机。监管部门对案例公司处以2000万元顶格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高管采取市场禁入、罚款等阶梯式追责措施。本案体现出监管机构坚决落实新“国九条”,对财务造假的“零容忍”,对“害群之马”坚决出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