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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关系

Regular and interim reports

【合规明镜】连续两年财务造假,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发布时间:2025-04-24 10:40:26  |  点击数:0

  编者按

  合规是上市公司行稳致远的基石。上市公司作为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基础,须以合规为舵、规范为锚,不断提升公司质量。为帮助会员单位更好地了解监管动态、筑牢风险防线,协会公众号特别推出全新栏目——【合规明镜·每月警示录】。本栏目将精选近期资本市场中上市公司的典型违规案例,剖析其违规行为、监管处罚及背后的合规启示。

  期待通过这一栏目,为会员单位提供一面“明镜”,帮助大家对照自查、举一反三,进一步提升合规意识,助力上市公司高质量发展。

  案例及处罚结果

  【基本情况】

  2021年至2022年,海南普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普利制药)通过虚构成品药和原料药销售业务的方式,虚假确认药品销售收入和利润。2021年多计营业收入5.14亿元,占当年披露营业收入的34.07%,对应营业成本2.06亿元,多计利润总额2.90亿元,占当年披露利润总额的62.06%;2022年多计营业收入5.15亿元,占当年披露营业收入的28.51%,对应营业成本1.28亿元,多计利润总额3.79亿元,占当年披露利润总额的86.36%。普利制药披露的2021年年报、2022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

  【处罚结果】

  对普利制药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万元罚款;对时任董事长、总经理范某给予警告,并处以500万元罚款;对时任董事、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罗某给予警告,并处以400万元罚款;对时任总会计师、会计机构负责人朱某给予警告,并处以150万元罚款;对时任副总经理邹某给予警告,并处以130万元罚款;对时任监事会主席丁某,时任董事、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周某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20万元罚款。同时,对范某采取10年市场禁入措施,对罗某采取8年市场禁入措施。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七十八条第二款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信息披露义务人报送的报告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一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从事上述违法行为,或者隐瞒相关事项导致发生上述情形的,处以一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案例警示

  2024年4月,国务院发布资本市场新“国九条”,明确要严肃整治财务造假等重点领域违法违规行为。针对部分企业上市前突击分红、财务造假等行为,新规提出了严格的监管措施,新规还降低了财务造假触发退市的门槛。普利制药上述行为,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当日,深交所对普利制药依规启动股票终止上市程序。各上市公司应引以为戒,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披露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所必需的信息,切实维护市场诚信基础。

  来源:转载自 重庆市上市公司协会官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