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规明镜】独立董事亲属短线交易被罚
发布时间:2025-04-10 10:38:48 | 点击数:0
编者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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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及处罚结果
【基本情况】
汤某于2022年3月18日起任惠州光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弘科技)独立董事。汤某母亲分别于2024年8月、9月通过二级市场买入“光弘科技”股票,于2024年9月、10月卖出。违规所得10.03万元已上缴光弘科技。上述交易“光弘科技”股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构成短线交易。
【处罚结果】
广东证监局对汤某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四十四条 上市公司、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以及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案例警示
独立董事本人及直系亲属应切实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严格规范交易行为,独立董事本人要及时尽到督促义务,督促自己的亲属严格规范买卖公司股票及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的行为。公司董事会应加强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关于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培训工作,督促相关人员严格规范买卖公司股票及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的行为,审慎操作,防止此类事件的发生。
来源:转载自 重庆市上市公司协会官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