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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关系

Regular and interim reports

【合规明镜】上市公司董事长违规减持且隐瞒信息致公司年报虚假记载

发布时间:2025-04-01 10:31:41  |  点击数:0

  编者按

  合规是上市公司行稳致远的基石。上市公司作为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基础,须以合规为舵、规范为锚,不断提升公司质量。为帮助会员单位更好地了解监管动态、筑牢风险防线,协会公众号特别推出全新栏目——【合规明镜·每月警示录】。本栏目将精选近期资本市场中上市公司的典型违规案例,剖析其违规行为、监管处罚及背后的合规启示。

  期待通过这一栏目,为会员单位提供一面“明镜”,帮助大家对照自查、举一反三,进一步提升合规意识,助力上市公司高质量发展。

  案例及处罚结果

  【基本情况】

  高某为成都新易盛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易盛)董事长。2023年3月15日至4月11日,高某通过信托账户、证券账户合计转让占新易盛总股本1.42%的“新易盛”股票,其中,违反限制性规定转让比例0.42%,违法所得949.86万元。

  高某通过信托账户持有“新易盛”期间,未如实向新易盛报告实际持股情况,导致新易盛2020年、2021年、2022年年报披露的股东相关情况存在虚假记载。

  【处罚结果】

  一、对高某违反限制性规定转让股票的违法行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949.86万元,并处以2000万元罚款。

  二、对高某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200万元罚款。

  综合上述两项违法事实,对高某合计没收违法所得949.86万元,并处以2200万元罚款。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上市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持有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或者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份的股东,转让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关于持有期限、卖出时间、卖出数量、卖出方式、信息披露等规定,并应当遵守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

  第七十八条 发行人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一百八十六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在限制转让期内转让证券,或者转让股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买卖证券等值以下的罚款。

  《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第九条第一款 上市公司大股东在3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

  案例警示

  证监会坚决落实监管“长牙带刺”、有棱有角,突出惩、防、治并举,维护市场“三公”。上市公司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严格遵守证券法规,不得违规减持或隐瞒持股情况。同时,上市公司应当加强对股东持股信息的管理和监督,建立健全信息披露制度,确保股东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来源:转载自 重庆市上市公司协会官微